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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非诉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与被执行人蔡富强、刘旺时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非诉执字第13-2号本院2015年1月27日对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蔡富强、刘旺时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作出的(2015)靖非诉执字第13-1号执行裁定书中,文字上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原执行裁定书案号(2025)靖非诉执字第13-1号,现更正为(2015)靖非诉执字第13-1号。审 判 长  罗晓华审 判 员  罗 琦审 判 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严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