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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逯桂平与韵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逯桂平,韵金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民初字第882号原告逯桂平,女,196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清徐县东于镇东于村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美珍,女,清徐县东湖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韵金贵,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清徐县西谷乡东木庄村农民。原告逯桂平与被告韵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俊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逯桂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美珍、被告韵金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逯桂平诉称,2013年8月8日,经东于村武俏发介绍,原告将9万元借给被告使用。当时约定只借用两三个月,愿意支付原告月利率2%的利息并有武俏发在场口头保证。原告把9万元交付被告后,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条。但借期届满后,被告不归还本金并且利息也不能依约支付。为此,原告及武俏发无数次地向被告索要,被告无数次地推,甚至在原告丈夫生病时,被告都不归还。2015年5月8日,被告要嫁女,为防原告上门要钱,给原告重新出具了借条,并约定尽快归还本息,但被告的承诺依然不兑现。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韵金贵辩称,原告陈述的借款事实属实,利息每月2分,一直都付的,本金9万元至今未付,同意分期分批偿还原告。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8日,被告韵金贵向原告逯桂平借款9万元,约定使用期限2-3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原告本金。经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2015年7月9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逯桂平与被告韵金贵因借款形成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韵金贵向原告逯桂平借款90000元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原告要求被告尽快偿还90000元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韵金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逯桂平借款本金9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被告韵金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俊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凯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