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商初字第1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1865广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1865号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驻所地:临清市古楼东街26号。法定代表人王怀瑞,该社主任。被告吕广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吕广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审判员 孙树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永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