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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刑执字第03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黄爱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3710号罪犯黄爱月,女,195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文盲,湖南省临武县人。住湖南省临武县城关镇二居委会新建路**号。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7日作出(2012)临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以犯拐卖妇女罪,判处罪犯黄爱月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附加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2年4月12日至2017年10月11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8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开庭审理,了解到罪犯黄爱月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虽然长期患有糖尿病、妇科疾病,多次住院治疗,一直依靠药物治疗,但是能正确调整自己的心态积极改造;通过干警的管理和教育,该犯能逐步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家人和社会带来的危害,从而渐渐转变思想意识,端正改造态度,并且将对家人的愧疚之心化为改造的动力;能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严格按《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的学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活动;在劳动改造中,能克服身体困难,服从干警的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在生活卫生方面,能与人和睦相处。能认搞好个人和集体卫生,维护监内外清洁。原判该犯罚金10000元,已经全数交纳,现累计考核分97.8分。上述事实,有该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爱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其刑期过半,出狱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爱月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10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显雄审判员  黄仲奇审判员  龙新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