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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董彤彤、康则顺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彤彤,康则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675号申请执行人董彤彤,女,1993年6月生,汉族,住青县。被执行人康则顺,男,1994年6月生,汉族,住青县。董彤彤申请康则顺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人董彤彤申请的事项与青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青民初字第2000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主文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董彤彤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申学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