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3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林宝景与王怡、廖军等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宝景,王怡,廖军,王树林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3285号原告林宝景,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鞠家莉,天津才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怡,女,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廖军,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树林,男,195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宝景与被告王怡、被告廖军、被告王树林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宝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宝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林宝景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彦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嘉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