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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一终字第01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许竹清与被上诉人马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竹清,马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终字第013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竹清,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超,男。上诉人许竹清因与被上诉人马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4)潜民一初字第02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许竹清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递交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许竹清要求撤回上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竹清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书庆代理审判员  王 玲代理审判员  江 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方 正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