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安民初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刘小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安民初字第943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荣。委托代理人孙华兵,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虞露洁。被告刘小琴。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小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已减半),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银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阚晓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