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工民初字第00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顾某与朱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朱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工民初字第00637号原告顾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与被告朱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原告未预交。审判员 周 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胜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