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门工民初字第00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顾某与朱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朱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工民初字第00637号原告顾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与被告朱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原告未预交。审判员 周 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胜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