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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一终字第00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刘响与王建春、辛集市公路管理处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建春,刘响,辛集市公路管理处

案由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终字第006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春。委托代理人王媛,石家庄市辛集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响。委托代理人王仲渤。原审被告辛集市公路管理处,地址:辛集市兴华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张召,该管理处站长。上诉人王建春因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2014)辛民初字第40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刘响称滑倒是因上诉人王建春向道路上倾倒羊杂汤所致,但其报警记录、公安机关所作询问笔录及当庭陈述对于摔倒时间不一致,对于摔倒经过只有其个人陈述,故原审对于刘响摔伤过程未予查明,重审时应对王建春是否向道路泼洒羊杂汤、摔伤与泼洒羊杂汤之间的因果关系予以查明。如能证实摔伤原因,则妥善认定双方责任。另应对辛集市公路管理处是否尽到巡查和清理义务予以查明。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2014)辛民初字第4040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靳建军代理审判员  卢 亮代理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晓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