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并民终字第1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繁峙县元盛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冀晋华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冀晋华,繁峙县元盛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民终字第15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冀晋华,男,汉族,清徐县农民。委托代理人王莹,山西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玉亭,山西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繁峙县元盛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繁峙县神堂堡乡钟耳寺村。法定代表人周文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长青,男。委托代理人郭新征,山西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审理上诉人冀晋华与被上诉人繁峙县元盛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冀晋华于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冀晋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冀晋华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9756元,由上诉人冀晋华减半负担9878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郝利亚代理审判员 袁 强代理审判员 成志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任丽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