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民二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元氏翔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张山山、张腾飞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元氏翔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山山,张腾飞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二初字第00055号原告元氏翔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元氏县井元路北王全口村南。法定代表人武秀峰,公司经理。被告张山山。被告张腾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元氏翔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山山、张腾飞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元氏翔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元氏翔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元,减半收取177元,剩余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耿一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泓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