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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民二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元氏翔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张山山、张腾飞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元氏翔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山山,张腾飞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二初字第00055号原告元氏翔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元氏县井元路北王全口村南。法定代表人武秀峰,公司经理。被告张山山。被告张腾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元氏翔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山山、张腾飞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元氏翔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元氏翔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元,减半收取177元,剩余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耿一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泓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