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1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赵海鹏与贾双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鹏,贾双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483号原告赵海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付民,大名县万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双锁,农民。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受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世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贾双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海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鹏撤回对被告贾双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赵海鹏负担。审判员 李世钧二0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建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