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虹民初字第0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骆洪恩与曹广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洪恩,曹广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虹民初字第0681号原告骆洪恩。委托代理人朱玲玲,泰兴市延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广文。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洪恩诉被告曹广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洪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0元,减半收取1405元,由原告负担。主审法官 陈 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严 超书 记 员 杨明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