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2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自来诉被告樊新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自来,樊新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2937号原告:张自来,男,198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被告:樊新恒,男,198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自来诉被告樊新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自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迎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