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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2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自来诉被告樊新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自来,樊新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2937号原告:张自来,男,198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被告:樊新恒,男,198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自来诉被告樊新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自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迎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