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姚钦与杜胜德、向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钦,杜胜德,向春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778号原告姚钦,女,土家族。委托代理人姚玲,女,土家族。被告杜胜德,男,土家族。被告向春香,女,土家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姚钦诉被告杜胜德、向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钦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杜胜德、向春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姚钦负担。审判员 张万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