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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姚钦与杜胜德、向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钦,杜胜德,向春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778号原告姚钦,女,土家族。委托代理人姚玲,女,土家族。被告杜胜德,男,土家族。被告向春香,女,土家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姚钦诉被告杜胜德、向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钦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杜胜德、向春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姚钦负担。审判员  张万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