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1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明江与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明江,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15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明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确山县双河,现住址: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1009-2号吉祥五金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心语家园裙楼*层。法定代表人:蔡慧明,总裁。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陈明江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人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309号,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明江提交的涉案食品的照片及购物小票、发票显示:2014年2月10日,陈明江在人人乐公司处购买食品:1、小闹钟生态农场土鸡蛋(12枚装)1盒,条码:6954342000195,生产日期:2013.12.13,保质期:1℃-4℃45天,常温30天,单价:16.8元/盒;2、小闹钟散养土鸡蛋(20枚装)1盒,条码:6954342000171,生产日期:2013.12.13,保质期:常温45天,1℃-4℃75天,单价:15.9元/盒;3、小闹钟农场土鸡蛋(15枚装)8盒,条码:6954342000140,生产日期:2013.12.13,保质期:常温45天,1℃-4℃75天,单价:18.8元/盒。陈明江共计支付货款183.1元。陈明江起诉至原审法院,请求:1、人人乐公司向陈明江退还货款183.1元,并支付价款10倍赔偿金1831元;2、人人乐公司向陈明江赔偿损失168元;3、人人乐公司支付延迟履行加倍利息;4、本案一审诉讼费用全部由人人乐公司承担。庭审中,陈明江表示其主张的损失系指误工费及交通费。原审法院认为:陈明江与人人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明确,应当受法律保护。陈明江提交的证据显示,陈明江2014年2月10日在人人乐公司处购买的小闹钟散养土鸡蛋(20枚装)1盒及小闹钟农场土鸡蛋(15枚装)8盒均写明“保质期:常温45天,1-4℃75天”,该产品如按说明放置于相应条件下并未超过保质期,而陈明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购买上述产品时该产品的质量存在问题,故对于上述产品,陈明江要求人人乐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其十倍赔偿金,该院不予支持。对于陈明江同日购买的小闹钟生态农场土鸡蛋(12枚装)1盒,陈明江购买时已超过保质期的事实清楚,人人乐公司销售涉案产品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相关法律规定,故人人乐公司应当返还购物款并承担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责任;陈明江因购买此项产品共支付款项16.8元,人人乐公司应退还陈明江货款16.8元,并支付陈明江价款十倍赔偿金168元。陈明江未就其主张的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赔偿数额168元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故该院对此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人人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陈明江货款16.8元,并支付陈明江价款十倍赔偿金168元;二、驳回陈明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人人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25元,由陈明江负担22元,人人乐公司负担3元。上诉人陈明江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依法改判人人乐公司向陈明江退还货款166.3元,并支付价款10倍赔偿金1663元;3、一审和二审诉讼费全部由人人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原审法院对陈明江2014年02月10日在人人乐公司处购买的过期食品:(1)、小闹钟鲜鸡蛋,净含量;960克,生产日期:2013年12月13日,保质期常温:45天,条码:6954342000171,单价:15.90元,数量:1盒;(2)、小闹钟农家鲜鸡蛋,净含量:675克,生产日期:2013年12月13日,保质期常温:45天,条码:6954342000140,单价:18.80元,数量:8盒,小计:166.30元,陈明江已向法院提供销售涉案食品现场拍摄照片的证据,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陈明江在人人乐公司处购买到过期食品,均提供了销售涉案食品在货架上,常温贮存销售食品的现场拍摄照片,已经完成了主张举证的责任。二、原审判决书第三页记载“该产品如按说明放置于相应条件下并超过保质期,而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购买上述产品时的质量存在问题,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就上述产品退还货款并支付原告价款十倍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认定事实不清,与陈明江向原审法院提供人人乐公司在常温下贮存销售食品现场拍摄的照片事实不符合。原审判决一字不提陈明江向法院提供涉案食品在常温贮存销售现场拍摄照片证据,隐藏本案事实。原审法院不予支持陈明江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恳请二审法院查清本案事实,在正确认定和适用法律的基础上,统一司法的尺度,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的公信力,依法以予改判。被上诉人人人乐公司答辩称:一、涉案商品不具有唯一性,不是人人乐公司专卖的,陈明江不能证明涉案商品就是在人人乐公司处购买。二、陈明江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商品存在质量产品问题,也没有提供其在食用该商品后造成损害的相关证据,因此陈明江要求10倍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三、陈明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损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四、人人乐公司作为大型零售企业,对于进场售卖的商品,在合理范围进行严格的质量把关,人人乐公司对商品的售卖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五、如果最终法院认定人人乐公司售卖的商品存在问题,需要向陈明江退还货款,根据公平和对等原则,陈明江应将其所购买的涉案商品如数退还人人乐公司。陈明江作为职业打假,对商品具有更深的了解,其在起诉状中称买后使用才发现涉案产品已经过期,并且向原审法院提交的照片有空盒子和空瓶子,但是其在购买商品后一直未向人人乐公司反映产品过期的问题,人人乐公司也没有收到任何的行政单位的投诉或处罚,这是不合常理的,不排除陈明江为了诉讼牟利而调换包装的可能性。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陈明江向原审法院提交了照片,主张该照片系涉案食物存储现场,目的是证明涉案食品为常温存储销售。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人人乐公司是否应当向陈明江退还小闹钟散养土鸡蛋(20枚装)1盒及小闹钟农场土鸡蛋(15枚装)8盒的货款166.3元,并支付价款10倍赔偿金1663元;二、人人乐公司是否向陈明江赔偿损失1414元。关于人人乐公司是否应当向陈明江退还小闹钟散养土鸡蛋(20枚装)1盒及小闹钟农场土鸡蛋(15枚装)8盒的货款166.3元,并支付价款10倍赔偿金1663元问题。消费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向食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时,应当提供诉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初步证据。陈明江向原审法院提交了涉案食物存储现场的照片,主张涉案食品为常温存储销售,人人乐公司否认该照片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由于该照片未经公证,陈明江也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照片的真实性,故原审法院对该照片不予采纳,并无不当。陈明江未充分证明涉案食品小闹钟散养土鸡蛋(20枚装)及小闹钟农场土鸡蛋(15枚装)因常温存储销售而超过保质期,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购买上述产品时该产品的质量存在问题,因此陈明江要求人人乐公司就上述产品退还货款并支付陈明江价款十倍赔偿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人人乐公司是否向陈明江赔偿损失168元问题,陈明江主张该损失168元系交通费、误工费等,但是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审法院驳回陈明江该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综上,陈明江的上述理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陈明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蔡 志 满审 判 员 何 溯代理审判员 陈 朝 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房依蒙(兼)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