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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执民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安惠芬与袁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惠芬,袁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1147号申请执行人安惠芬。被执行人袁洋。申请执行人安惠芬诉被执行人袁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袁洋名下房产已查封,申请执行人暂要求不予评估,拒绝预付评估鉴定费用,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时难以处置完毕,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1147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俞鼎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