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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厚民二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东莞市万江翔晖金属制品厂与东莞市更升木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圣丝达家具材料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万江翔晖金属制品厂,东莞市更升木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圣丝达家具材料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二法厚民二初字第348号原告:东莞市万江翔晖金属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新村社区村头村,组织机构代码为L0952110-4。经营者:袁东亮,男,汉族,1966年10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卢柏康,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淑敏,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东莞市更升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双岗村下环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为79629663-5。法定代表人:林颖仪。委托代理人:王一飞,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敏妮,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东莞市厚街圣丝达家具材料店。住所地:广东���东莞市厚街镇新塘村家具大道33号A,组织机构代码为L5213800-4。经营者:柳琴,女,汉族,1979年2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天全县。委托代理人:陈泽飞,广东海法(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春芳,广东海法(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东莞市万江翔晖金属制品厂诉被告东莞市更升木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圣丝达家具材料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巧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月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