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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01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01366号原告刘某某,男,住陕西省汉中市。被告向某某,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蒋龙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 王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