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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执字第002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程芳与王宗玉、王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怀执字第00225-1号申请执行人:程芳,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王宗玉,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王昆,男,199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2)怀民一初字第023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宗玉、王昆的银行存款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明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兴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