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2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丁某甲与丁某乙、丁某丙、丁某丁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甲,丁某乙,丁某丙,丁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2539号原告丁某甲,女,1954年7月1日出生,汉族,航空部红原锻铸厂西安分厂退休职工。被告丁某乙,男,192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郑州铁路局郑州机务段退休职工。被告丁某丙,男,193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自弘中学退休教师。委托代理人谢某,女,196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西安唐城集团有限公司退休职工。被告丁某丁,男,196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甲诉被告丁某乙、丁某丙、丁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甲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原告丁某甲。审判员 左 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继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