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1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朱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1355号原告朱某,农民。被告许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良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华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