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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1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朱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1355号原告朱某,农民。被告许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良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华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