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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执字第01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蔡国隆与被执行人蔡国春、蔡国风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国隆,蔡国春,蔡国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字第01456号申请执行人蔡国隆,男,汉族。被执行人蔡国春,女,汉族。被执行人蔡国风,女,汉族。关于蔡国隆申请执行蔡国春、蔡国风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1日作出的(2015)莲民初字第040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确认西安市莲湖区远东公司家属院319楼7号住房一套归申请执行人蔡国隆单独继承所有,但被执行人蔡国春、蔡国风未能协助申请执行人蔡国隆办理上述房产的过户手续。为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继承人蔡辉明名下坐落于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西路远东福利区319幢1单元307室房产(房屋产权证号1025108025-1-319-103**)过户至申请执行人蔡国隆(身份证号610104196801098311)名下,原房产证作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旭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文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