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晋总民初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聂某与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总民初字第00133号原告聂某。被告位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诉被告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原告对诉权的自行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伟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