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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县法民一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县法民一初字第626号原告田某某,务工。被告许某某,农民。原告田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某承担。审判员  安文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赖国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