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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27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高×与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吴×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7554号原告高×,男,1977年1月9日出生。被告吴×,女,1978年10月25日出生。原告高×与被告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于2015年9月10日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通知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本案,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步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