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非行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文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毕东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非行执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文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刘广顺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喜琳副局长被执行人毕东东。本院在执行文安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毕东东计生行政一案,通过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毕东东已交纳社会抚养费6000元,因被执行人生活困难,申请执行人文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撤销剩余部分41900元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毕东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长何玉水审判员 卢 宁审判员 任亚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志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