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3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贾×1与贾×2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1,贾×2,贾×3,贾×4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13283号原告贾×1,女,1958年3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曾军周,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2,男,1961年9月19日出生。被告贾×3,女,1963年1月28日出生。被告贾×4,男,1965年5月22日出生。原告贾×1与被告贾×2、贾×3、贾×4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宏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贾×1的委托代理人曾军周,被告贾×2、贾×3、贾×4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1诉称:贾×与杨×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子女四人,分别为贾×1、贾×2、贾×3、贾×4。杨×于2000年7月5日去世,贾×于2015年4月23日去世。杨×未留下遗嘱,贾×于2012年3月8日留下遗嘱,将贾×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号楼×号房屋份额遗留给原告,并且立有律师见证遗嘱。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原告依法继承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号楼×号房屋五分之四份额;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贾×2辩称:原告所述亲属关系、老人去世时间、房屋座落属实。被告从来不知道有这个遗嘱,是在法院通知被告的时候才知道。被告对此遗嘱的真实性不认可,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贾×3辩称:原告所述亲属关系、老人去世时间、房屋座落属实。被告是在父亲去世100天的时候,原告告诉被告有这个遗嘱。被告认可遗嘱的真实性,既然老人立下遗嘱,就按照遗嘱继承,被告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贾×4辩称:原告所述亲属关系、老人去世时间、房屋座落属实。被告从来不知道有这个遗嘱,是在法院通知被告的时候才知道。被告对此遗嘱的真实性不认可,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贾×与杨×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贾×1、贾×2、贾×3、贾×4子女4人。原、被告确认杨×于2000年7月5日去世。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号楼×号(幢号×)楼房一套所有权人登记为贾×。原告出示《律师见证书》一份,内容为:遗嘱。立遗嘱人贾×,男,汉,1932年5月24日,现住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楼×层×号。受益人贾×1。我有一套房屋,坐落在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号楼×号。我自愿将属于我的房产份额留给我的大女儿贾×1继承。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立遗嘱人贾×(签名、指印),代书人、见证人王×(签名),见证人刘×(签名)。2012.3.8。北京市国典律师事务所(2012)京国典证字第012号《律师见证书》对贾×所立遗嘱进行了见证。见证过程该律师事务所留有视频资料。2015年4月23日贾×因病去世。贾×2、贾×4主张《见证书》中贾×的签字非为本人签署,并调取了贾×领取《养老券》的签字,申请进行笔迹鉴定;原告贾×1及被告贾×3均不确认《养老券》签字为贾×的本人签字,因此无法进行笔迹鉴定。对于《见证书》中贾×的签字非为本人签署一节,贾×2、贾×4未提交其它证据。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户籍证明信复印件、诊断证明书复印件、律师见证书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光盘、社区养老(助残)券发放备案表复印件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号楼×号(幢号×)楼房一套所有权人登记为贾×。该房屋为贾×、杨×夫妻共同财产。公民可以依照继承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2012年3月8日贾×订立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涉诉房屋贾×所占份额应按照其所立遗嘱处理。贾×1主张依据遗嘱继承贾×所占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号楼×号(幢号×)楼房一套产权份额的诉讼请求,本院准许。贾×2、贾×4主张《见证书》中贾×的签字非为本人签署,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贾×名下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号楼×号(幢号×)楼房一套变更归贾×1、贾×2、贾×3、贾×4共有,其中贾×1占70%共有份额,贾×2、贾×3、贾×4各占10%共有份额;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贾×1负担2030元(已交纳),贾×2、贾×3、贾×4各负担290元(均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