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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初字第1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欧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1410号原告陈某某,男,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威远县新店镇。委托代理人王向彬,男,汉族,1973年3月19日出生,威远县人,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威远县新店镇,系威远县新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欧某某,女,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威远县新店镇,身份号码511024197901152989。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雪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唯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