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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源民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黄建民与梁卫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民,梁卫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源民初字第892号原告黄建民,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太原市。被告梁卫华,男,197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民诉被告梁卫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建民与被告梁卫华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黄建民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建民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建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