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源民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黄建民与梁卫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民,梁卫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源民初字第892号原告黄建民,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太原市。被告梁卫华,男,197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民诉被告梁卫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建民与被告梁卫华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黄建民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建民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建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