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刘义才与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义才,高辉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保字第326号原告刘义才,男,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委托代理人谭勇,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武,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辉,男,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义才诉被告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义才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高辉名下价值118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高辉名下价值118000元的财产;二、冻结担保人陈艳存款118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 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