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执字第1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葛晓霞与周沂、李晓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晓霞,周沂,李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1865号申请执行人葛晓霞。被执行人周沂。被执行人李晓军。关于葛晓霞诉周沂、李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的(2014)泰济民初字第04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沂、李晓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约定分期还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泰济民初字第047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纪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月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