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刑申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玉珍介绍、容留卖淫罪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通 知 书(2015)齐刑申字第1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王玉珍:你因介绍、容留卖淫罪一案,不服本院[2014]齐刑一终字第110号刑事裁定,以原审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一审判决认定你犯介绍、容留他人卖淫的事实,有从事卖淫活动的卖淫女周某的证实与辨认,有经你联系、介绍从事嫖娼活动的刘某某、陈某某的指认证实,有证人庞某某对你的辨认及所持手机号码的指认,有现场勘查笔录、周某对卖淫场所的指认照片及公安机关依法收集、检察机关二审当庭出示的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故一审判决属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并无不当。故你的申诉理由,不予采信。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予以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