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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刑执字第6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谢某某非法拘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6954号罪犯谢某某,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六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2013)惠刑初字第5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5年9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等、年度评审表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谢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谢某某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3月17日起至2015年9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