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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溪民初字第1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素荣与四川省蓬溪中学校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荣,四川省蓬溪中学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溪民初字第1603号原告王素荣,女,生于1975年11月12日,汉族。被告四川省蓬溪中学校。住所地:蓬溪县城南经济区学苑路289号。法定代表人罗开智,该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素荣诉被告四川省蓬溪中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省蓬溪中学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素荣撤回对被告四川省蓬溪中学校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150元,由原告王素荣负担。审判员  李雪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雷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