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津民初字第1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孙建超诉被告李荣计、砀山县祥和运输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超,李荣计,砀山县祥和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津民初字第1745号原告孙建超。被告李荣计。被告砀山县祥和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超诉被告李荣计、砀山县祥和运输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建超未在指定期限内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江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