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棉民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万玉珍与吴贵青、杨明琴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玉珍,吴贵青,杨明琴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棉民初字第1121号原告:万玉珍,女,汉族,生于1938年5月6日,住四川省石棉县。被告:吴贵青,男,汉族,生于1970年4月14日,住四川省石棉县。被告:杨明琴,女,汉族,生于1973年10月25日,住四川省石棉县。本院受理原告万玉珍诉被告吴贵青、杨明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万玉珍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贵青、杨明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万玉珍自愿撤回对被告吴贵青、杨明琴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玉珍撤回对被告吴贵青、杨明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万玉珍负担。审 判 长 丁 岚代理审判员 邓 颖人民陪审员 傅玉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旷萍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