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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牟执字第9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烟台市华泰电器有限公司与青岛凯锑亿机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华泰电器有限公司,青岛凯锑亿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执字第989-2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华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政府大街827号。法定代表人丛培强,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凯锑亿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兴阳路308号希尔景园写字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烟牟商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青岛凯锑亿机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户:06×××9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加贝审 判 员  李海涛代理审判员  徐玉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