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1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高长柱与李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长柱,李小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1982号原告高长柱,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县。被告李小玲,女,1986年出生,土家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长柱诉被告李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长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长柱申请撤回起诉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长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3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高长柱负担。审 判 长 刘 曦代理审判员 姚 恩人民陪审员 徐华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清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