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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深圳宝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宝谱(福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赖振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宝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宝谱(福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赖振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494号原告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6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34层及21层01、08、07B单元。负责人欧阳燕文,行长。委托代理人富君,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荣鹭,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宝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衙边学子围工业区D小区第9栋。法定代表人赖振伟。被告宝谱(福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霄县云陵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赖振伟。被告赖振伟,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125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按规定收取11062.5元,由原告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担;保全费5000元,退还原告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代理审判员  吴晓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程倩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