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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申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刘绍云与被申请人宁夏嘉源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绍云,宁夏嘉源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申字第2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绍云。委托代理人:李国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夏嘉源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云超。再审申请人刘绍云因与被申请人宁夏嘉源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银立终字第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刘绍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审 判 长  田文忠代理审判员  岳 燕代理审判员  周丽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金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