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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一初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农献福、陆生兰等与广西双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1199号原告农献福,居民。原告陆生兰,居民。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瑞承,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双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平果县马头镇大学路龙XX府住宅小区1幢2层B3号。法定代表人覃忠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韦朝仁,广西中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农献福、陆生兰诉被告广西双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献福、陆生兰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农献福、陆生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献福、陆生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农献福、陆生兰负担。代理审判员胡荣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黄荣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