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沅执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2015)沅执字第19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良,周显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沅执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张建良,男,1968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大通湖区北洲子镇永兴村319号。被执行人周显明,男,1972年3月9日生,汉族,住沅江市草尾镇乐园村十一组352号。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沅民一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显明限期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周显明无可供财产执行。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5)沅执字第197号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孙 高执 行 员 张建平执 行 员 杨立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伍 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