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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金法岐执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詹天瑞与胡念恩、林燕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天瑞,胡念恩,林燕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金法岐执字第36-2号申请执行人詹天瑞,男,1956年1月29日出生,中华民国国民身份证:A110074228。被执行人胡念恩,男,汉族,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公民身份号码:×××0017。被执行人林燕兰,女,汉族,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公民身份号码:×××0028。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詹天瑞与被执行人胡念恩、林燕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汕金法岐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胡念恩、林燕兰应付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万及利息、诉讼费等。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五查,被执行人除已被本院查封的房产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裁定拍卖查封房产,但需做妥退迁工作后方能实施拍卖。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院在做退迁工作期间,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金法岐执字第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华敏审判员  洪楚然审判员  陈 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涛&‚Ž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