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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初字第1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漳州市龙文区阿国饲料店与张阿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初字第1729号原告漳州市龙文区阿国饲料店,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朝阳镇桥头村**号。经营者王阿国,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朝阳。委托代理人曾献猛,福建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阿池,男,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朝阳。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市龙文区阿国饲料店与被告张阿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漳州市龙文区阿国饲料店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市龙文区阿国饲料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漳州市龙文区阿国饲料店负担。审判员 薛 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志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