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柳城县韦兰食品有限公司与韦耐繁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1272号原告:柳城县韦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城县太平镇太平街。法定代表人:侯泽兰。被告:韦耐繁,女,壮族,1969年2月24日出生,现住柳城县太平镇太平街第五队72号,公民身份号码:450222196902241648。柳城县壮师傅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城县太平镇太平街。法定代表人:周妮。原告柳城县韦兰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韦耐繁、柳城县壮师傅食品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柳城县韦兰食品有限公司提出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准许原告缓交案件受理费至2015年9月10日,2015年9月10日,原告法定代表人侯泽兰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柳城县韦兰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韦耐繁、柳城县壮师傅食品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唐黎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万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