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城初字第00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李书海与石家庄正定新区固营社区居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海,石家庄正定新区固营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城初字第00692号原告李书海,男,195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正定新区。委托代理人王子山,石家庄市正定常山法律服务所法律者。被告石家庄正定新区固营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银福,任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杰诺,赵洪,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书海与被告石家庄正定新区固营社区居民委员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书海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书海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18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91.5元。审判员 胡文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