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拱民初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葛荣兴与张志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荣兴,张志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1501号原告葛荣兴。被告张志娟。原告葛荣兴诉被告张志娟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葛荣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荣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葛荣兴负担。审判员  周建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