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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执字第2445-2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蔡丽梅与深圳市大昌行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丽梅等,深圳市大昌行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字第2445-2465号申请执行人蔡丽梅等21人。被执行人深圳市大昌行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光前工业区4号综合楼A、B区。法定代表人陈武。申请执行人蔡丽梅等21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大昌行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系列案,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南劳人仲案(2015)1270-1290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深圳市大昌行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蔡丽梅等21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共计人民币333949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合意,并按该合意履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严俊涛代理审判员  张兴安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